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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聯合發布:電詐嫌疑人逃匿可沒收違法所得

時間:2017-01-06 14:54:04     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5日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以解決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反映突出的法律適用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介紹,此次發布的規定將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罪名范圍確定為五類犯罪案件:

第一類以占有型、挪用型貪污等犯罪為主,包括貪污、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

第二類賄賂類犯罪,包括受賄、單位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單位行賄等犯罪。

第三類恐怖活動犯罪,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幫助恐怖活動,準備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犯罪案件。

第四類是洗錢罪及其上游犯罪,包括危害國家安全、走私、洗錢、金融詐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毒品犯罪案件。

第五類是兩類新型特殊詐騙犯罪,即電信詐騙、網絡詐騙案件。

規定明確,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具有較大影響,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的“重大犯罪案件”。規定同時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對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依照“逃匿”情形處理。

裴顯鼎說,司法實踐中對違法所得的認定,特別是轉變、轉化后的財產以及添附個人生產經營后形成的收益能否認定為違法所得,普遍存在疑問。此次發布的規定明確了“違法所得”認定的三種情形:一是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二是違法所得已經部分或者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產的,轉變、轉化后的財產應當視為“違法所得”;三是來自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后的財產收益,或者來自與違法所得相混合財產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收益,應當視為“違法所得”。